(2015)松民初字第6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国利与王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利,王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288号原告徐国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峰,民族不详,无职业。原告徐国利诉被告王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峰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利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铁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7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始终拖延不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3700元。被告王铁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王铁峰向原告徐国利借款人民币2370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铁峰向原告徐国利借款23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1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国利欠款人民币23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