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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斌与王建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王建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民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李斌,男,生于1972年3月,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被告王建亚,男,生于1960年12月,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王建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