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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原审被告马某,男。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某经通知预交上诉费用,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0条的规定,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李某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支伟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贝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