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1527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俊山,周树军,桓台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代俊山,男,1970年4月3日生,住张店区金乔小区23号楼。被执行人周树军,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果里镇东沙村。被执行人桓台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本院在执行代俊山诉周树军、桓台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7052.7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