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吴正刚与马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刚,马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吴正刚。委托代理人赵海燕,天津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天津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刚与被告马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吴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