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腾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