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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腾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