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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建飞、唐永健、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惠州市鑫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飞,唐永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惠州市鑫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鑫月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农坡71号附3号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归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驳回被告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本案有四个被告,被告住所地既有在广东省惠州市也有在重庆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四个被告所在地的其中之一地为起诉地,本案属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