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李祥林、郭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伟,李祥林,郭庆红,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37号原告王晓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祥林,男,汉族,1936年9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常伟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红,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郭庆红,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系李某甲之母。被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郭庆红,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系李某乙之母。原告王晓伟诉被告李祥林,被告郭庆红、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伟及委托代理人赵德芳,被告李祥林委托代理人常伟庆,被告郭庆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郭庆红丈夫李云山多次到原告家中以工地周转不灵,工人工资都发不下为由向原告处借款80万元,由于数额过大,原告一直犹豫未予答复。2014年9月11日,李云山再次到原告家中借款,称实在过不下了,连自己家的日常开支都不成了,原告觉着都是自己家亲戚,且平时也经常走动,关系十分不错,也知道李云山是真的遇到困难了,便将80万元借给了李云山。谁知,2015年年初,李云山因病去世,原告遂到被告家中,与被告郭庆红商议自己这80万元借款一事,但被告虽认可这笔借款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已过去快半年了,被告依然未能归还借款,无奈,原告现在只能诉诸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祥林口头辩称,1、原告诉称李云山向其借款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答辩人不清楚。2、李云山去世之后是否留下遗产,答辩人不知道,因为这几年答辩人很少见到李云山,他也很少向答辩人提出在外承包工程的事情,更没有提过债务的情况。3、即使李云山有债务,答辩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对李云山遗产的继承,因此也不对李云山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郭庆红、李某甲、李某乙辩称,1、对于原告所诉李云山借款,一无所知。2、2014年下半年房子已抵给别人,在妹妹家借住,2015年初,李云山因病去世,××,在母亲家中休息,儿女们开学就到县城中,在我公公所租民房中照顾子女上学。3、对于被告称李云山借钱有几个疑点,(1)李云山在商丘承包的工程,是政府全资建设工程,工人工资由甲方统一发放;(2)在中秋节前一天,阴历八月十四,李云山向上级工程承包人秦向勇要工程款无果,(在秦建成的建筑公司所在办公室)心情不好,几乎跳楼,因此事而出动了特警和龙山民警们,在这种情况下,亲戚朋友都追要借款的情况下,会有人不计利息,借款给他?4、80万元不是小数目,而借款已不在,我需要原告提供银行转账证明。5、李云山未遗留任何资产,自从2014年初开始,未提供给我们基本生活费用(我们靠信用卡生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郭庆红丈夫李云山因搞工程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王晓伟借款80万元,并打有借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2015年初,李云山因病去世。其父被告李祥林放弃对李云山遗产的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庭提供的借据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所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打有借据,客观真实,多次催要未能偿还原告借款,违背诚实信用,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祥林明确表示放弃对李云山遗产的继承,故本案中对李云山生前债务不再承担责任。被告郭庆红辩称,对李云山借款一无所知、家庭贫困无人借钱给他���借款不知道是否属实、是一次借还是多次借等理由。由于不能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且其理由均不能优于李云山所打借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庆红、李某甲、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伟借款本金8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晓伟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郭庆红、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