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万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孙桂君与冷国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君,冷国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万民初字第77号原告孙桂君,男。委托代理人孙福军,宝清县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国宾,男。原告孙桂君诉被告冷国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桂君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承包原告水田欠款1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之前还清,逾期,经被告所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当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据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承包原告土地欠10000元承包费的事实。被告冷国宾辩称:原告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承包原告土地十垧租金十一万元(包括种子、化肥、农用车等),我于2014年5月8日给付原告十万元整,我们约定押一万元,如果种子、化肥出现问题,原告要赔偿我的一切损失。此后我接受土地,种子被原告送到志强村催芽基地催芽,等我去志强村催芽基地取芽种的时候芽种出的芽不好。当时我就与原告沟通要求原告解决问题,原告就推脱责任,因此原告给我带来了巨大损失,导致我又花17500元购买了7000斤种子,从新播种人工费5500元。每垧550元。因为种子问题导致我从新播种,使我管理水稻地时间推后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恳请法官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许明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证人邓玉库证言。旨在证明被告雇佣其在水稻田扬了两遍水稻种的事实。证据二:证人马富荣证言。旨在证明被告雇佣其在水稻田扬了两遍水稻种的事实。证据三:购买种子的发票(复印件)。旨在证明被告购买种子花费17500元的事实。庭审过程中,本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和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冷国宾对证据一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承认签名是本人签字,但是认为这个条只是证明我当时承包原告的地,总价款是11万元,我当时给了原告10万元整,压了1万元是怕种子和化肥出现问题,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此借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证人邓玉库的证言仅能证实证人给被告扬种子,但是证人没有参与在催芽基地提种子,不能证明我当时的种子有问题。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被告雇佣其扬了两遍水稻种子,但是证人没有参与在催芽基地提种子,不能证明原告当时的种子有问题。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证人马富荣的证言仅能证实证人给被告扬种子,但是证人没有参与在催芽基地提种子,不能证明我当时的种子有问题。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被告雇佣其扬了两遍水稻种子,但是证人没有参与在催芽基地提种子,不能证明原告当时的种子有问题。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购买种子并不能说明我的种子有问题。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购买种子与原告种子有问题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原告将自己承包的十垧水田转包给被告,承包款11万元整。被告给付原告十万元现金,并给原告出具一份10000元的欠据,约定2014年12月之前还清,逾期,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均拿不出土地承包合同,但原、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双方的约定,双方已经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是被告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故被告应按欠据的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对于被告辩称的因原告种子问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及买种子的费用和人工费,被告可收集证据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国宾给付原告孙桂君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福忠代理审判员  汝灿华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