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晓波、张万仁与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波,张万仁,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李晓波,男,汉族,1987年2月9日生,住宜阳县。原告:张万仁,男,汉族,1950年10月22日生,住宜阳县。被告: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李鸿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波、张万仁诉被告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波、张万仁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崔跃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新区永泰街以西、翠云路以南唐城御府10幢1-602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子第XXXXXX**号)的成套住宅一套及位于宜阳县城关镇兴宜西路北侧滨河二号楼的私有房产一套【宜房权证(2006)字第私XXXXXX号】为原告李晓波、张万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波、张万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担保人崔跃杰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新区永泰街以西、翠云路以南唐城御府10幢1-602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子第XXXXXX**号)、位于宜阳县城关镇兴宜西路北侧滨河二号楼的私有房产一套【宜房权证(2006)字第私XXXXXX号】,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