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育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继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梁育强,张继武,滦县鑫沥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育强,农民。原审被告:张继武。原审被告:滦县鑫沥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建华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继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日17,张继武驾驶冀B×××××号货车在滦县新城亨盛花园小区倒车时与梁育强所有停放在该小区内的冀B×××××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的事故,该事故经滦县公安交警大队,当事人张继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冀B×××××号车因事故受损,经原告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作出公估报告书确定损失为48686元,原告并为此支出公估费1500元,上述损失共计50186元。另查明,原告梁育强系冀B×××××号车主,张继武驾驶冀B×××××号车的登记车主为滦县鑫沥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原告本人依法登记注册。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该起事故赔偿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按比例赔偿50186元。一审法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滦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书已确定张继武承担事故承的全部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责任认定书张继武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滦县鑫沥家电商贸有限公司系张继武依法登记注册,而该公司又系该车的所有人,故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张继武负担。又因冀B×××××号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张继武应负担的损失,理应由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按照被告张继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对于原告梁育强提交的河北千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具的公估报告书,因作出该报告书的鉴定总部门系依法注册的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故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对该报告书确定的车损48686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事故产生的该车的公估费1500元,因上述费用是原告为确定损失数额开支的必要的合法的费用,且原告已实际支付,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50186元,遂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育强车损、公估费5018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缺乏充分证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估报告,评估前未同上诉人协商公估机构,也未经法院委托,所做出的公估结论缺乏公正性。公估报告认定的损失数额远远超出车辆正常维修费用,公估书不足以作为最终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上诉人依法提出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予组织鉴定,明显剥夺上诉人权利。2.公估费属于事故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公估费没有依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一审所依据的公估结论是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上诉人主张损失数额过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采纳该公估结论并无不当。公估费是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的实际支出,应由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万启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