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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牟某甲与牟某乙、牟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甲,牟某乙,牟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832号原告:牟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某乙,居民。被告:牟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甲与被告牟某乙、牟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