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冠鹏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52号原告:中山市冠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胡巧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良、赵得良,分别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懿。原告中山市冠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冠鹏公司)诉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下称零贰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鹏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海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贰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冠鹏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按要求送货到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每个月的货款在次月进行结算,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2264.8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单方面拟定还款协议及分期计划,拟将所有货款分六期还给原告。原告不能接受此协议,被告的拖延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264.8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冠鹏公司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商函;2、收据2张;3、结算通知单2张;4、授权委托书;5、还款协议及附则。被告零贰零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冠鹏公司(乙方)与广东壹品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壹品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品(国产、进口)、用品,甲方根据市场需求以订货通知单的形式确认购销商品的订货数量、运输规格、送货时间及送货地点,乙方保证以市场最低价向甲方出售商品,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价格优惠保证,双方采取购销月结方式结算,结算时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次日,冠鹏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秦嘉基与壹品公司核对货款及费用事宜。2015年3月21日,零贰零公司与壹品公司共同发函,称原以壹品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自2015年3月21日起变更为零贰零公司。交易过程中,冠鹏公司供货共价值42364.85元,并提供春节赞助费100元。2015年3月6日、4月1日,冠鹏公司分别出具金额23449.72元、776.18元的结算通知单,由秦嘉基签名,其中金额23449.72元的结算通知单上手写注明:春节赞助费100元。2015年6月10日,零贰零公司开出收据两张,称收到冠鹏公司开出的金额分别为23449.72元、18138.95元的发票。2015年7月10日,零贰零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称确认尚欠债权人42264.85元,承诺分六期偿还。冠鹏公司称未同意该协议,所以未在协议上盖章。上述货款零贰零公司至今未付,冠鹏公司追讨未果,遂于2015年7月15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壹品公司与零贰零公司共同发函确认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后期的实际履行主体也为零贰零公司与冠鹏公司,故本院对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零贰零公司与冠鹏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冠鹏公司与零贰零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零贰零公司尚欠冠鹏公司货款42264.85元的事实,有购销合同、收据、结算通知单以及还款协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零贰零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冠鹏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零贰零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冠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264.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原告中山市冠鹏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山市冠鹏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洁李小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