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5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辩称,考虑到孩子还小,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冬季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7日生一子,取名张嘉俊。孩子与原告父母及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2015年7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使夫妻的正常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并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继续共同生活是完全可以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