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朋花、程福堂 与李志平、郭俊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朋花,程福堂,李志平,郭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吴朋花,女。申请执行人程福堂,男。被执行人李志平,男。被执行人郭俊锋,男。吴朋花、程福堂与李志平、郭俊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朋花、程福堂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9248.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平缴纳赔偿款1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吴朋花在交通事故中致残,被执行人李志平经济困难,本院给吴朋花救助9200元,吴朋花放弃48.5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