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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朋花、程福堂 与李志平、郭俊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朋花,程福堂,李志平,郭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吴朋花,女。申请执行人程福堂,男。被执行人李志平,男。被执行人郭俊锋,男。吴朋花、程福堂与李志平、郭俊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朋花、程福堂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9248.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平缴纳赔偿款1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吴朋花在交通事故中致残,被执行人李志平经济困难,本院给吴朋花救助9200元,吴朋花放弃48.5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