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夏兆军与五莲县富昌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241号原告:夏兆军,农村居民,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战家沟村。委托代理人:于兆林,五莲县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莲县富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石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善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兆军与被告五莲县富昌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兆军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兆军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兆军负担。审判员 苗存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