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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广告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且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