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1号原告: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5632712-1。法定代表人:张传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如意,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陈德平用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路物资局宿舍7-1号丁102室的房产(滁房产证2000字第××号)、吴国斌用位于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2幢402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姚士华用位于滁州市菱溪南路2059号红三环家园B1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朱连震用位于滁州市丰乐山庄清风园6幢605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陈德平提供担保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路物资局宿舍7-1号丁102室的房产(滁房产证2000字第××号);查封吴国斌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2幢402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查封姚士华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菱溪南路2059号红三环家园B1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查封朱连震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山庄清风园6幢605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许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玉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