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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聂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俊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64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美域1幢16卡之二,组织机构代码66502824-3。法定代表人:武文勇。委托代理人:张强、萧妙连,分别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聂俊宁,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聂俊宁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为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雅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