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袁某某,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南乐县。被告样某某,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