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凤军与姜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军,姜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王凤军,现住五常市。被告姜洪伟,现住五常市。原告王凤军诉被告姜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永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原煤,当时未支付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000元人民币的欠条并将原煤拉走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1张,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欠条1张,拟证明2015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原煤,核款人民币5000元,当时未支付价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该份欠条,该欠款5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三、证人叶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证人与原、被告均为朋友关系。2015年4月6日,姜洪伟购买王凤军原煤,当时核款为人民币5000元,姜洪伟说当时没有钱,下个月再给钱,于是姜洪伟给王凤军出了1张欠条,整个过程证人都在场。事后,因为姜洪伟一直也没给钱,证人同王凤军找姜洪伟要过钱,还给姜洪伟打过好几个电话,但是姜洪伟一直也没给钱。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系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原煤,核款人民币5000元,当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约定下个月给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原煤并出具欠条,内容约定明确具体,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有效,事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洪伟给付原告王凤军货款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忠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