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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曾某甲,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3年2月12日生育一女曾某乙。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后经法庭调解,原告为缓和夫妻关系撤诉,但之后双方感情没有明显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再次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某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曾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居民户口簿,证明婚生子曾某乙出生日期;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就与被告离婚纠纷,已于2014年向法庭提起一次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均提供了原件供核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可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证据1、2、3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有夫妻共同债权。本院认为,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供借条原件供法庭核实,原告对此借款予以否认,故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2月12日生育一女曾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12月,原告曾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其后,原告撤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侯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曾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经征求婚生女曾某乙意见,婚生女曾某乙表示愿随妈妈原告曾某甲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曾于2014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其夫妻关系仍然没有改善,双方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由此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要求婚生女曾某乙由其直接抚养的主张,本院认为,现婚生女曾某乙随原告曾某甲共同生活,经本院征求婚生女曾某乙意见,婚生女曾某乙表示愿随妈妈原告曾某甲生活,故婚生女曾某乙由原告曾某甲直接抚养为宜。被告提交的借条由于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无法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曾某乙由原告曾某甲直接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芳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