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沛瑾与郑修国、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沛瑾,郑修国,潘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902-1号原告:吴沛瑾。被告:郑修国。被告:潘晓军。原告吴沛瑾为与被告郑修国、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沛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沛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沛瑾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