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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沛瑾与郑修国、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沛瑾,郑修国,潘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902-1号原告:吴沛瑾。被告:郑修国。被告:潘晓军。原告吴沛瑾为与被告郑修国、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沛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沛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沛瑾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