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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与刘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刘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龙泉组。被告刘占,男,2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世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