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金虎与陈永明、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虎,陈永明,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虎,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陈永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许建华,系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方茂才,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金虎与被执行人陈永明、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永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虎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执行费3541元。申请执行人王金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已停业;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及房屋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明、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追加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但其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我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行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