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克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云鹏与钟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鹏,钟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克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鹏,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钟信,男,汉族,农民,1960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王云鹏申请执行钟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王云鹏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钟信位于芝瑞镇上柜村及一棵松的林地350亩(林权证号为【克林证字(2010)第xxx号】)予以评估作价,内蒙古万泰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内万资评报字(2015)第6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对钟信位于芝瑞镇上柜村及一棵松的林地350亩(林权证号为【克林证字(2010)第xxx号】)评估总价为壹拾柒万肆仟玖佰捌拾贰元整(174.982.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云鹏及被执行人钟信送达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申请执行人王云鹏及被执行人钟信对该资产估价报告书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信位于芝瑞镇上柜村及一棵松的林地350亩(林权证号为【克林证字(2010)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