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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许崇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崇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军。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崇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崇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