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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天军与陈天龙、应丽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军,陈天龙,应丽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496号原告:张天军。被告:陈天龙。被告:应丽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军与被告陈天龙、应丽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军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军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并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