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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瑞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39号罪犯李瑞(又名先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00万。共同民事赔偿151574.25元,五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李瑞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1)枣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改判。原判民事赔偿因其他被告人已足额履行完毕,被告人李瑞不再继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