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刚与高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高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42号原告:姚刚,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高兵,男,1990年3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刚与被告高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姚刚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昌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