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苏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峥代理审判员 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穆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