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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被告李莉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11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