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被告李莉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11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