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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显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显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61号罪犯吕显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显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1年8月27日至2003年8月2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显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显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显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患有××,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等病,符合《保外就医××范围》的条件,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吕显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显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