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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市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孟祥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牛和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淮北市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上诉人淮北市祥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永    进审判员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侯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