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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佘有根与李大国、查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有根,李大国,查从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佘有根,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叶舟,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国,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查从珍,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有根诉被告李大国、查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有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有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有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佘有根负担。审 判 长  乔瑞代理审判员  陈洁人民陪审员  岑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