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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洪大吉与玉环格兰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大吉,玉环格兰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673号原告:洪大吉。被告:玉环格兰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大吉与被告玉环格兰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大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洪大吉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