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蓝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并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蓝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艳明、被告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12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后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伙同黄卓焕(另案处理)在清远市清新区租用被告人郭某某位于清新区太和镇湖景湾D幢1204室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至当日1时许,接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等共计31人,现场缴获赌资28180元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权、赖某兰、许某文、梁某海、许某新、邓某妹、陈某然、邵某存、冯某银、杨某兴、郑某敏、梁某泉、方某河、谭某剑、李某强、林某坤、潘某辉、赖某群、胡某珠、阮某乾、陈某荣、黄某凤、陈某莹、丘某泳、罗某通、卢某华、黄某娥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相互邀约开设赌场,被告人潘某某担任场主,被告人蓝某某负责打荷抽水,均是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提供场所,对开设赌场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蓝某某的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纠集数十人在居民小区赌博,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故对三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故被告人潘某某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审 判 员 陈志锋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家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