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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聂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徐某。被告聂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在相处不足一个月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聂某乙、聂某丙。原、被告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不了解,再加上被告婚后就去内蒙古包头市工作直到2007年回到朔州,双方共同生活后,原告才发现被告的性格狭隘、多疑,被告对原告处处怀疑、处处折磨,原告已经完全失去了一个正常人应有的生活。被告也不考虑孩子的感受及身心健康,半夜睡觉时突然想起什么事就对原告破口大骂,面对受惊哭泣的孩子,被告便动手打骂孩子,被告一有不顺心的事就到我母亲的家中找事、辱骂,为了不给两个孩子及母亲造成更大伤害和困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聂某乙随原告抚养,婚生女聂某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聂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没有打骂她,我不同意离婚,家中还有孩子,为了孩子着想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民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长女聂某乙、次女聂某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聂某乙随原告徐某抚养,婚生女聂某丙由被告聂某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女聂某乙、聂某丙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但不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婚生女尚未成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幸福、温馨、完整的家庭,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鲍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