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少侠、高士权等与宋彦明、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侠,高士权,高某,宋彦明,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王少侠,农民。原告高士权,农民。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王少侠(原告高某母亲),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江,永清县永清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彦明,农民。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负责人张东升,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侠、高士权、高某诉被告宋彦明、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侠、高士权、高某以与被告宋彦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少侠、高士权、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侠、高士权、高某撤回对被告宋彦明的起诉。审判员 彭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