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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绵竹市源投矿业有限公司与廖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源投矿业有限公司,廖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源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绵竹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文安,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文安的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文安价值10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