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秀芹与陈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秀芹,陈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24号申请人任秀芹,女,1946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陈东亮,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秀芹与被申请人陈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东亮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