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盈与傅盈、翁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盈,翁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亮。委托代理人,洪旭明。被告:傅盈。被告:翁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盈、翁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