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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盈与傅盈、翁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盈,翁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亮。委托代理人,洪旭明。被告:傅盈。被告:翁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盈、翁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