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荣光犯盗窃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光,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晶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李荣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荣光来到海林市传奇网吧上网,4月18日5时许,李荣光见前排电脑桌上有一部苹果6plus手机,产生盗窃念头。李荣光走到前排电脑桌旁,见沙发上有俩人正在睡觉,李荣光趁被害人薛XX睡觉之机将其银白色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40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荣光于2015年5月8日在七台河市鸿鑫旅店二楼房间内被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荣光赔偿被害人薛XX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荣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薛XX的陈述、证人李XX、林XX、姜XX的证言、现场照片、辩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海价刑鉴[2015]2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海林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海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海林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案件情况说明、海林市公安局询问视频光盘、现场视频光盘、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讷河监狱释放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累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李荣光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荣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勇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