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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旭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旭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666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赖钰钰、叶文昊。被告:季旭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旭风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旭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季旭风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菲菲审 判 员  刘瑾璐人民陪审员  王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