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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8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被告:颜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