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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非诉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胜、吴昌兰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胜,吴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非诉审字第33号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中医院左侧。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被执行人:吴胜,男,1986年7月26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吴昌兰(系吴胜之妻),女,1988年5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审查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4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吴胜、吴昌兰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4012号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元芳审判员  杨光海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航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