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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贵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贵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54号罪犯王贵宾。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王贵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6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起止为2005年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贵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贵宾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2014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4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1次;2015年第一季度获单项奖励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贵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贵宾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