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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丽花与陈淑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花,陈淑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陈丽花,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志平,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淑燕,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建漳(系被告陈淑燕的丈夫),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花与被告陈淑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丽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花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丽花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傅雁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