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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华芬与张家界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芬,张家界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98号原告李华芬。被告张家界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丁安平,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安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芬与被告张家界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芬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芬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芬撤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撤诉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李华芬负担。审 判 长  谷晓玲人民陪审员  黄楚茗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