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喜才与彭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喜才,彭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唐喜才,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均林,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喜才诉被告彭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唐喜才负担。审判员 潘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帼斐 来源: